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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洞穴奇案》读后感1600字

1、《洞穴奇案》读后感 1600 字 1949 年,法理学家富勒在《哈佛法学评论》上发表了一个假想公案。五名洞穴探险人受困山洞,短时间无法获救,为了维持生存等待救援,大家约定抽签吃掉其中一人,牺牲他人以救活其余四人。

2、人性《洞穴奇案》读后感这个假期我阅读了法律著作《洞穴奇案》,引发了我对于法律问题的深思。“五名洞穴探险者受困山洞,水尽粮绝,无法在短期内获救。为了维生以待救援,大家决定抽签吃掉一人,牺牲他以救活其余四人。

3、解读富勒的“洞穴探险者案”本文要说的案例是美国著名法学家富勒在1949年《哈佛法律评论》中所虚构的洞穴探险者案(Lon Fuller,“The Case of the Speluncean Explorers”,62 Harvard Law Review 616,1949)。事实上,即便在多次读过这则案例后,笔者在叙述这一 案例的事实之时仍旧有一种心悸。

4、既然帝国的他者被排除在帝国的道德、法制之外,那么他们就应当被从这个帝国的社会体系内被分离出来才对,就像《洞穴奇案》的福斯特法官的说法一样:人们在社会中可以共存是法律赖以存在的前提条件,犹如法律管辖权是以领土作为基础的。

大家对于《洞穴奇案》怎么看?

《洞穴奇案》是一本启发思辨的书,但它要比奇葩说烧脑100倍,也痛快100倍。五名洞穴探险者受困山洞,水尽粮绝;为了生存,大家约定抽签吃掉一人,牺牲一个以救活其余四人。威特摩尔是这一方案的提议人,不过抽签前又收回了意见,其它四人却执意坚持,结果恰好是威特摩尔被抽中。

《洞穴奇案》读后感 1600 字 1949 年,法理学家富勒在《哈佛法学评论》上发表了一个假想公案。五名洞穴探险人受困山洞,短时间无法获救,为了维持生存等待救援,大家约定抽签吃掉其中一人,牺牲他人以救活其余四人。

刑法的本质,更接近于大家日常所说的“正义”,所谓小说中古时青天大老爷,一般都是由刑法公案而出名。正如《洞穴奇案》中的内容一样,每个人的“正义”都是不同的,而且都理直气壮。这本书可以让公众感到恐惧和愤怒,决定人“生死”的判决怎么可以如此矛盾,一个人是否谋杀无法定论。

案子的一开始是他做出的决定,虽然在关键时刻,其停止行为,但是犯罪行为依旧没有得到中止,这个中止和这个终止有本质上的区别。事实上,在受害人做出决定之前,其犯罪嫌疑人并不同意用这种行为,来进行活命。但是后面,他们没有做出终止这一行为,但本质上,这个案子是一个犯罪嫌疑人转向被害人的一种行为。

《洞穴奇案》:烧脑的吃人案到底该如何判才合适?

1、主要观点概述: 有罪观点:根据法律条文,故意剥夺他人生命必须受到死刑惩罚。尽管探险者处于困境,但法律不容许例外。 免责观点:在极端环境下,如原始社会,生存本能可能优先于法律。洞穴环境类似原始社会,因此应考虑情理因素,免责。

2、杀人偿命,这是无可厚非的,首先要尊重法律条文任何故意剥夺他人的生命都必须被判死刑,尽管同情心促使我们体谅这些人当时无可奈何的境地,但法律条文不允许有人例外,所以,有罪成立。当然,初审法庭也是这样判的。(但这并不代表作者的观点,他们可是中立的,所以结局也是开放的)。

3、《洞穴奇案》是一本启发思辨的书,但它要比奇葩说烧脑100倍,也痛快100倍。五名洞穴探险者受困山洞,水尽粮绝;为了生存,大家约定抽签吃掉一人,牺牲一个以救活其余四人。威特摩尔是这一方案的提议人,不过抽签前又收回了意见,其它四人却执意坚持,结果恰好是威特摩尔被抽中。

洞穴奇案——正义的十四种解释

1、J法官认为,法官的特征在于准确理解已有法律,而不是同情心。法官应该像一个人工智能一样,只能依照给定的程序给出结果,却无法自行给出内心判断。K法官认为,法官是可以制造法律的,正如英美的司法造法一样。而引申开来,其实在于,法律是否实现正义。J法官认为,正义属于神学和哲学院。

2、本案的真正问题——在特殊情境下,杀人是否构成谋杀。 《洞穴奇案》中的判决书主要可归为两大类,一类认为判决不容选择(因为法律清楚明了),另一类则认为判决需要自由裁量或考虑某些法外因素(因为法律并不明确)。除了上篇总结的三大法律理论冲突点,这个模型因细节具体丰富而留下许多探讨的空间。

3、而在香港地区新近出版的《洞穴奇案的十四种判决》一书中,萨伯教授又为本案添设了一个情节:当年的洞穴中还存在着一个与四位被告共谋犯罪的第六人。围绕着对第六人的审判,萨伯教授根据法理学在半个世纪内的新发展撰写了九篇判词。 富勒教授的洞穴探险者案在法理学的历史上挖下了一个“永恒的洞穴”。

洞穴奇案的介绍

1、内容简介五名洞穴探险人受困山洞洞穴奇案,水尽粮绝洞穴奇案;为了生存洞穴奇案,大家约定抽签吃掉一人,牺牲一个以救活其余四人。威特摩尔是这一方案洞穴奇案的提议人,不过抽签前又收回了意见,其它四人却执意坚持,结果恰好是威特摩尔被抽中。

2、洞穴奇案是一个虚构的法律案例,它提出了一个极端的道德和伦理困境,即在特殊情况下,为了拯救多数人的生命,是否可以牺牲少数人的生命。这个案例被广泛讨论和辩论,涉及了法律、伦理和哲学等多个领域。这个案例的设想是,一群探险者被困在一个洞穴中,没有食物和水源,很快就会死亡。

3、图 1洞穴奇案 案件回顾 案件本身的构成并不复杂,作者萨伯(Peter Sube)虚构了一个吃人案。一支五人探险小队因为山崩受困于山洞,无法在短期时间内获救。

4、介绍 五名洞穴探险者受困山洞,水尽粮绝;为了生存,大家约定抽签吃掉一人,牺牲一个以救活其余四人。威特摩尔是这一方案的提议人,不过抽签前又收回了意见,其它四人却执意坚持,结果恰好是威特摩尔被抽中。获救后,这四人以杀人罪被起诉。

截然不同的命运——洞穴奇案的思考

实际上,就是一个结论的产生与发表之后,就不得不面对不同人员的质疑与批评。得出一个错误结论的时候,实际上就冒犯到了其他意见坚持者。如果我们无法说服他们,那就要尽可能地不要武断,不要以教育地口吻定论一个问题。这会给自己带来麻烦,如果有人渴望这种麻烦,当我没说。

从这个角度来看,我也是赞成有罪判决的。可能许多人依旧觉得这四苟活下来的四人非常无辜,但不得不承认,这就只是他们倒霉而已,他们的有罪或死亡,可能从被困洞穴中的那一刻就已经被决定了。

中国有句古话叫作“法不外乎人情”,意思就是法律一般不会超过人类社会的情感之外,多多少少都会体现人性、反映民情、表达民意。因为在当时的那种极端情况下,求生是人的本能,在明知有希望活下去的时候谁也不愿放弃,况且通过掷骰子决定的,具有公平性,在伦理道德方面是没有问题的。

就铩羽而归,因此,感觉《红海行动》获奖几率不太大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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